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号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05-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做好宣传发动和服务工作的同时,按照《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浙国税征﹝2005﹞22号)开展联合评定工作。
二、本次评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拟评定为A级的,由纳税人主管国、地税机关联合评定委员会决定;拟评定为AA级的,报市国、地税局联合评定委员会审定;拟评定为AAA级的,报省国、地税局联合评定委员会审定。B、C、D级纳税人由主管国、地税机关联合评定委员会决定。在评定工作中,要从严掌握评定标准,适当控制A级以上纳税人的比例,保证A级纳税人的质量,切实发挥示范效应。
三、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广泛利用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采取新闻发布会、颁奖仪式等各种形式,加大对A级以上纳税人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纳税人纳税荣誉感。对于被评定为B、C、D级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纳税人,并作为税务机关分类管理之用,是否对外公布,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落实各项分类管理措施。对A级以上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同时,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按照《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公信力和纳税人参与评定的积极性。
五、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在认真总结200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沟通,相互协调,大力配合,克服困难,做好本次评定工作。请各地以市局为单位于5月15日前分别向省国、地税局(征管处)以国地税正式联合文件的形式报送A、AA、D级纳税人名单和报请省局审定的AA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以及评定结果的构成情况。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