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计提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杭州市、嘉兴市、衢州市、金华市,义乌市、杭州市余杭、杭州市萧山、长兴县、德清县、诸暨市、兰溪市、浦江县、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金华市,兰溪市、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关于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报告》(经杭集财﹝2007﹞25号),要求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并在不超过附件所列额度内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可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额度)或提而不交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在2006年度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按规定使用后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限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