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全省国税系统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1号)的部署,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利用税收管理手段,全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业食品、药品、猪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产品等八个方面的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全省国税系统要切实加强对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通过部门信息交换、管理员实地巡查等手段,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将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纳税人全部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同时,要求纳税人以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方式进行亮证经营,随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
三、加强发票管理
全省国税系统要紧紧抓住发票这一经济活动的主线,对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纳税人进行跟踪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购货企业索取和保存进货发票情况的检查,确保相关产品的流通过程能够通过发票得到真实反映。同时,加强对食品零售环节发票开具情况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和管理,加大发票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协查比对力度,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保障。
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与质检、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监管力度,解决突出问题,形成管理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建设全社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放心可靠的良好秩序。各地在专项整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