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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属地审批原则,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限统一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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