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浙江税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78号)要求,决定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开展一次联合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与工作分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成立复查组,组长由省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市局纳税服务处或征管处负责人担任。
  为便于组织协调,年检复查工作由省局确定的市局负责牵头,牵头单位负责复查组的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不得将保障工作转嫁给事务所。2010年度年检复查工作由国税系统负责牵头。
  二、复查对象与检查年度
  省管理中心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从近3年未进行年检复查及以前年度已复查但至今尚未整改到位和有举报事项的事务所中确定复查对象(今年已对事务所等级评定进行过实地考核的,不再列入复查范围)。
  检查年度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如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复查内容与时间安排
  复查以执业质量为重点,每个所至少检查5份以上工作底稿,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复查小组从2011年8月18日至9月10日分赴各市组织实施复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省管理中心对查出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分类处理和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提高对年检复查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这一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国、地税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被查事务所在自查的基础上,要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复查小组做好复查工作,确保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复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即时填写省局统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复查登记表》(见附件),如实反映复查情况,经被查单位确认签字(盖章)和复查小组组长、副组长签字后,直接由省管理中心汇总。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复查登记表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复查登记表.xls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