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浙江税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的由其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99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浙江省邮电管理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浙江省电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当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的规定,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就地监督管理。
  三、浙江省器材公司、浙江省电信器材厂、浙江省邮电器材四厂、浙江省通信电缆厂等四户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认真做好本地区邮电管理局所属就地纳税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