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算任务。省局届时将在各地清算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列入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范围;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按浙国税进﹝1999﹞34号文关于“自199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移交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要求,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由各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
四、对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企业经营不申报退税、不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出口业务,以及供货企业提供货源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的业务(以下简称“不征不退”出口业务),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一并认真清理核实。对查出的“不征不退”出口业务,发函至供货方征税机关调查落实征税情况。
五、对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汕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各级退税机关要求出口企业自行负责调查举证,并对举证材料的真伪负法律责任,具体按浙国税进﹝2000﹞4号文办理。
六、各市、地国税局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告连同总局要求报送的5张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