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彼),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渐政发﹝2000﹞8号)批淮,自2000年1 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 550元调整到800元。
(编者注:浙财税政﹝2000﹞3号、浙国税所﹝2000﹞73号有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