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0﹞8号)文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