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时间:2008年1月1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从变更年底起应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2000年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期作,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紧抓好,全部鉴定工作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关数据徉纳入税源分析报告,按时向上级报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