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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对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下统称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市县局一把手要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分工原则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把此项工作做好。
  二、专用税票的开具必须使用电子计算机,并通过广域网实现专用税票数据即时生成和传输。目前,个别县市的延伸申报点或税收管理站尚未与征管分局的办税服务厅联网,在这种情形下,延伸申报点或税收管理站一律不得承担开具专用税票。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必须通过网络传输生成,不能以报软盘的形式实现。
  三、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传输、归集和处理。为保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及时上传并下发到各地,县级国家税务局须于每月10日前,将本县上月所有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上传给市地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家税务局须于每月15日前将本地区所有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给省局;省局在每月20日前对各地上传的电子信息进行归集清分,除把所有的信息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外,对于本省的信息直接下发给各市地县退税部门。
  四、2000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的信息,各地必须一份不少地上传到省局,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对于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须经税收函调,函调结果真实无误,方可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五、各地收到文件后,要立即进行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各项准备工作应于7月底前完成,市地局应于2000年11月10日前将《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的核对率未达到95%以上的市县,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扣减该地区的出口退税计划。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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