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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等管理办法,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根据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扣除等事项审批管理权限调整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核准事项授权(下放)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1.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4.承租企业租赁项目税前扣除认定;
  5.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税前扣除。
  二、为鼓励各类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省局制定的《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二﹝1996﹞19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标准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37号)对租赁公司资质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认定(核准)条款停止执行。
  三、除第一条、第二条所例项目外,其它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核准仍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一条“2、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承租企业租赁项目税前扣除认定”、第二条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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