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营业税税款,主管国税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库。
二、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自行调整我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中的相关税率。即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申报表》中第6、7、9栏和“按3%计算的税额”栏分别改为“适用税率7%”、“按2%计算”、“2%部分累计额”、“按2%计算的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申报表》中第6、7、9栏和“按3%计算的税额”栏分别改为“适用税率6%”、“按1%计算”、“1%部分累计额”、“按1%计算的税额”。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试点单位在填报全国统一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第7栏“税率”应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相应填写。地税填5%;国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填2%,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填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