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杜绝因操作失误造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抵扣联数据重复上传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杜绝因操作失误造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抵扣联数据重复上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认证设备向稽核系统传出抵扣联数据时,选择的认证所属月份务必准确,不允许重复选择已向稽核系统传出过数据的月份。
二、同一征收机关使用两台以上单机版认证设备的,必须指定一台设备为汇总认证设备,该设备务必保持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否则,极有可能生成重复认证数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