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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金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等5个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下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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