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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杭州、萧山、绍兴、嘉兴、湖州、金华、温州、台州、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2001年度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2001年上半年已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的,应尽快调整就地预缴比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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