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和国税发﹝1998﹞9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据2000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结合2000年度退税企业清算审核数据及企业日常申报退税的实际情况等资料,对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的类别及时进行调整。凡管理类别有调整(升或降)的,由县(市)局提出申请,市局汇总填报《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一),于9月30日前报省局审批(不需作调整的不必申请上报)。
二、各市局根据原评定情况和此次调整审批情况汇总填报《出口退税企业分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于10月12日前通过省局通讯服务器(路径:省局CENTRE省局进出口处各地工作上报栏出口退税企业分类情况统计表)用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省局。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各类退税企业的管理,坚持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两手抓”,坚决落实各项鼓励出口的退税政策,工作中把握好“优先支持大中型企业出口,支持高科技产品出口”的原则,对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健全、申报质量好、未发生过违规行为的守法出口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审核出口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四、被评定为D类的退税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并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其退税审批省局暂授权各市局审批,各市局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
六、新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暂一律划为C类企业,一年后再依据等级条件予以重新评定。
七、确定出口企业类别后,各地应及时修改“企业代码”库,在“业务分组号”栏标上“A”、“B”、“C”、“D”符号,A代表A类企业,B代表B类企业,C代表C类企业,D代表D类企业。
八、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