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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发明电﹝200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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