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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进行清理核实,如实核算反映各类呆账税金情况,于2002年3月底前,结束清理工作。
  二、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清理结束后,由清理人员填报“呆账税金清理清册”(表式附后),若企业发生的呆账税金属于两个税种(含)以上或两个时期(含)以上的,还需填报“呆账税金分户清单”(表式附后)。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呆账税金的清理核实工作,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应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彻底完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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