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城镇集体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免受税项目外,下岗职工从事中小学午托服务、社区内的图书借阅服务,以及担任家庭服务员所取得收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应持县(市)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制税务登记表(不发证、不收费)进行登记备案,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发给《下岗职工免税证》下岗职工到外县(市)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下岗职工免税证》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免税照顾。《下岗职工免税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吸收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属于新新开业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示所安置下岗职工的下岗证明(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予以免税。原有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吸收下岗职工达到上述比例的,应持所安置下岗职工的下岗证明(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享受免税照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