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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应采用A4纸(双面印刷),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基本帐户号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在将该类企业认定信息录入审核系统时,应将其9位的技术监督局码前补一位“0”作为其“企业代码”,同时将“标志”设为“0”。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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