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代理公告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文件要求,对税务代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实行公告制度”,为了规范我省税务代理工作,现将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样本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全面在纳税服务网站公布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
二、 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应将本文印发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样本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三、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年检后将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告一次。2005年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公告。
四、冠省字头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公告。
二○○六年二月七日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规范我省的税务代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税务代理的原则:
税务师依法执业,客观公正;纳税人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税务部门不得指定代理,以利公平。
二、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 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 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 制作涉税文书;
(六) 审查纳税情况;
(七) 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 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 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十) 办理减免税申报;
(十一) 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事项,制作汇算清缴表或报告;
(十二) 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核事项,出具报告;
(十三) 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
(十四) 办理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 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要先代扣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十六) 为电子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电子申报纳税业务;
(十七)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十八) 办理涉税培训;
(十九)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要求,经年检,以下税务师事务所合格,具备税务代理执业资格。
上述排名不分主次。另外,冠有“河南省”字头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除上述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擅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对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税务代理业务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