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告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情况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税务总局已将2006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信息下传各地。为了便于了解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一步推进“两税”信息的接收和利用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建立“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的内容
(一)“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进度和近期工作安排。
(二)“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经验和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三)“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组织情况。
(四)“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方案制定情况,数据逐级定期传输规范的建立情况,“两税”信息接收、分解、比对、分析的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五)“两税”信息的接收情况。主要包括接收数据量和利用率,对于无法利用的数据,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统计其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具体金额。
(六)“两税”信息的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比对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数及其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具体金额,采取的措施及补征的税款;比对结果不符的纳税户的户数及比对差异的具体原因,计算其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具体金额,采取的措施及补征的税款等。
二、报告的时间
(一)2006年“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情况于2007年6月25日前上报。
(二)2007年1季度和2季度“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情况于2007年10月10日前上报,2007年3季度和4季度“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情况于2008年4月25日前上报。
各地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省局将定期通报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