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监督管理,保证因公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将因公出国(境)有关问题明确、强调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类型及日常管理。
(一)我省国税系统人员涉及因公出国(境)的项目主要包括三类:总局组织的税务培训、考察、会议等因公出国(境)项目;省局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地方政府组织的因公出国(境)考察等项目。其中,随地方政府或部门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地方政府或部门邀请,确属税务管理工作需要而进行的短期境外公务活动。
(二)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管理,各级国税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都要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因公出国(境)。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为我省国税系统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地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本单位随地方政府或部门的因公出国(境)项目认真审核把关,凡以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商业考察和开拓市场等为主要目的,税务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各地不得上报此类申请。对于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报瞒报等违反外事规定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访的人员,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的三十日内,应将出访具体时间、团组人员、学习考察涉及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任务完成情况等出访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一)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五年不多于一次,因特殊工作需要的除外,并按照豫国税发﹝2005﹞148号文规定的审核权限经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审批。
(二)因公出国(境)考察,每次出访不多于两个国家,境外停留时间较大国家一般不超过7天,中小国家3至5天,一次出访一般不超过15天。
(三)随地方政府团组因公出国(境)的国税系统随团人数不得多于团组人数的1/3,且国税系统随团人员行政级别不得高于组团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行政级别。
三、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一)属于按照省局的外事工作计划,统一立项安排的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按省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国际税务管理处统一负责护照、签证等各项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二)属于随地方政府或部门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1、审核。(1)各地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持《全省国税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审批表》(附件1)、组团单位上报出国任务审批部门的请示、出访团组人员名单等相关出访文件资料,经省辖市局局长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局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2)省局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持《省局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审批表》(附件2)、组团单位上报出国任务审批部门的请示、出访团组人员名单等相关出访文件资料,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2、批复。按照审核权限,经省局领导或国际税务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行文批复。
3、办理政审手续。因公出国(境)人员将省外办审批同意后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交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审核后出具《因公出国(境)事项内部通知单》(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单”)交省局人事处,由省局人事处按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以下简称“政审批件”)或备案表等政审手续。
(4)随地方政府或部门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等手续由组团单位负责办理。
(三)对随总局团组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须持总局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和审批表,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按权限办理完毕审核手续后,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协助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等各项因公出国(境)手续。
四、出访纪律。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要主动学习外事方面的规章制度;严禁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严禁在境外自行延长逗留时间;严禁以公务活动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参与赌场等不正当活动。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护照,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严防损坏和丢失,并应当在归国后的十五日内将护照或省外办出具的护照存档凭证交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严禁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持因私护照。
五、凡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文件,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