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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落实: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政、征管、稽查、法规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特别纳税调整的管理。各地要从抓200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报送管理入手,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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