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省各大煤业集团、各有关发电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2年3月1日起,取消省内工业企业(含河南投资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国电河南燃料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华润电力燃料(河南)有限公司、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用煤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临时优惠政策,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地 方 税务 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