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修改如下: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各基层社上交县以上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应不超过其总收入的2.5%,有特殊情况需超过比例的,必须报所在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从2000年起市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文到之前各市已批过的,将批准文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