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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2001﹞151号)要求,省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改《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为季报。现将季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填报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列,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省局(稽查局)。原冀国税函﹝1998﹞12号文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仍按原报送规定执行。
  附件:
  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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