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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的批复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奖金列支问题的请示》(唐国税发﹝2001﹞59号)收悉。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信用社由于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所发奖金允许开支,但应计入计税工资基数,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开支的奖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做纳税调整。
  二、奖金开支的范围、数额等可由县(市)区级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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