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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冀价行费字﹝20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冀国税发﹝1999﹞16号文的有关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冀价行费字﹝2001﹞19号
  2001年6月7日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你们所报试行期间的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们继续执行冀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文件规定的计价公式和运杂费、损耗费费率。
  本批复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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