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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批复

邢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请示》(邢国税发﹝2001﹞1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9﹞68号)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省局同意对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邢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邢台金源高线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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