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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企业在当年摊销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后的二年内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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