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更改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改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专用发票的请示》(河北电信财﹝2002﹞5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更名“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后,将所使用的发票“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专用发票”更改为“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分为手工填写和微机打印发票两种。手工填写发票的发票联采用38克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使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微机打印发票的印制要求仍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修改专用发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冀地税函﹝2002﹞4号)的规定执行。发票号码从“0000001”开始印制。
三、专用发票自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挂牌之日起启用,原使用的“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专用发票”同时作废。
附件: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专用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