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冀发﹝200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转发总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汇冀发﹝2002﹞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辛集市支局,河北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市中心支局和辛集市支局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报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二、省各外汇指定银行请于2002年10月25日前将与包机贸易有关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汇入汇款凭证等票样送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备案。
三、对包机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可及时向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映。
附件:国家外汇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