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京安分公司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京安分公司申请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衡地税发﹝2003﹞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该分公司系国家批准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农业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同意给予该分公司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你局要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减免税资格,追回所减免的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减免的税款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并注意及时反馈免税对于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