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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邢台德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邢台德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核销问题的请示》(邢地税发﹝2003﹞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该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及相关材料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同意其发生的财产损失125988849.66元在2003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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