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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三款,生产企业清算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汇总,各市局出口退税分局依据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公式计算免抵税额,并与2003年度已通过机审的免抵税额相加,作为2003年度应免抵税额,按清算办法规定上报省局。
  二、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在当期按前期出口本期收齐单证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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