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大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方案》)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搞好自查这次检查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在各级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将组织大检查工作组,对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及部门进行检查。
因此,各级、各单位要领导重视,严密组织,严格按照《检查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注意健全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检查。省局将于近日对部分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二、自查重点在按照《检查方案》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要突出以下方面: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6项)实施情况。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148号)要求,进行自查。
(二)税务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实施情况。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七个配套制度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52号)进行自查。
(三)取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情况。按照省局下列文件进行自查:《关于取消部分涉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3号、冀地税函﹝2003﹞177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1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17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181号)、《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及公式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16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冀地税发﹝2004﹞6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16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193号)。
三、加强反馈各单位自查情况请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法规处)。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全系统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情况,从2004年11月份开始,《河北省地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计表》暂定为月报,每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为接受省政府检查,各单位在报送自查报告的同时,报送《河北省地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计表》(2004年7月1日-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