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新华书店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的函
河北省新华书店:
你单位《关于集中各市、县新华书店管理费的请示》(冀书财字﹝2004﹞15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单位2004年度向各市、县新华书店集中提取管理费360万元。各市、县新华书店上缴管理费的定额见《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附后)。各市、县新华书店按核定定额缴纳的管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管理费超过核定定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不足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其未缴的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缴时扣除。
附件: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