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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2号)和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经对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报的财产损失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该企业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99728970.60元在2003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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