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的请示》(张地税发﹝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2号)及财产损失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财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105812371.87元在2004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