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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2008-11-2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8﹞20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省局冀国税发﹝2004﹞94号转发,下同)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外贸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省局冀国税函﹝2005﹞4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经省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和总局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请示省局,并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出口企业书面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后,可延期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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