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强协查系统V3.1版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金税协查系统V3.1版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提高协查系统V3.1版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协查工作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结合协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总局确定了以下四项考核指标,即: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选票准确率、委托协查、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分捡质量。为此,要求各级稽查局要严格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和《协查V3.1版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各项考核指标达标,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协查工作。现将考核指标内容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确保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100%。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属于总局、省局一直在考核的指标,要求对所有受托协查发票在30天内回复协查结果,确保按期回复率达到总局100%的考核要求。
二、确保选票准确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对于委托发函,要把好信息来源关,对需进行协查的发票要认真审核,尤其是对开票单位向受票单位发出协查的情况,一般不得向受票地税务机关发出“有疑问”协查,如确有问题才可通过系统进行协查。
三、确保委托协查与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100%。
(一)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在委托发函时,要按总局规定的发票票面必填考核项目的内容录全,同时还要录入《协查要求》,确保委托发出的信息准确、全面,保证委托协查质量。如果在委托发起协查函时,原始发票票面信息确有不全或有空缺的项目,要在附加说明中注明不全或缺项的内容,方可发起委托协查函,同时上报省局备查。目前,我省遇到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在代开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一项按规定填写完税证号,在委托录入发票信息时,开户银行一项无内容可填;二是原始发票确实漏填项目的问题。我省石家庄市取得江苏省的一张发票,原始发票上确实没有填写开户银行,只有账号,在委托录入发票信息时,开户银行一项为空。凡是遇到诸如此类情况,要在委托发函时在附加说明中注明原因,说明实际情况后再进行发函。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包括:购方纳税人名称、购方纳税人地址、购方纳税人开户银行、购方纳税人电话、销方纳税人名称、销方纳税人地址、销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销方纳税人银行账号、销方纳税人电话、开票人、货物名称,《协查要求》。
(二)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在受托回复协查结果时,要将本方核查的发票票面信息的内容录全,同时无论协查结果是有问题还是无问题,都要录入《协查报告》,确保受托协查回复的信息完整、全面,保证受托回复质量。如果受托所核查的发票票面信息确有不全、缺项或无法录入项目(查无此户、查无此票)的情况,并在附加说明中注明实际检查情况,方可回复协查结果,同时上报省局备查。目前我们遇到情况主要有:一是所核查的发票为查无此票(户)情况。对于查无此票、查无此户的,在回复协查结果时返回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部为空项,虽然最终结果选项为“查无此户”、“查无此票”,但也要在附加说明里注明实际检查情况,方可发送协查结果。二是《协查报告》的录入情况。对于《协查报告》,无论协查结果是有问题、无问题、注销、走逃以及查无此票(户)的情况,都要随函附带《协查报告》,再发送协查结果。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包括:购方纳税人名称、购方纳税人地址、购方纳税人开户银行、购方纳税人电话、销方纳税人名称、销方纳税人地址、销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销方纳税人银行账号、销方纳税人电话、开票人、货物名称,《协查报告》。
(三)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是对内部生成协查函的委托协查和受托协查情况进行考核。对委托协查、受托协查的发票信息完整率达不到100%的单位,省局要逐笔查看附加说明,凡未在附加说明中注明原因的,按发票信息不完整计入考核;对委托协查的《协查要求》和受托协查的《协查报告》为必录考核项目,凡未录入《协查要求》和《协查报告》的,一律按信息不完整计入考核。
四、确保按期分捡质量100%。分捡质量统计是对省、市两级稽查局是否按期分捡受托协查发票工作情况的考核,要求省局及各市局要在系统接收后5日内分捡全部发票,确保按期分捡质量100%。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