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利用财政预算往来资金加快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冀商规财〔2009〕13号)的精神,现将符合支持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利用财政预算往来资金办理出口退税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符合支持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型企业”),按月将生成的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及相关资料报送当地出口退税主管部门。
二、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生产型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并为其出具回执。生产型企业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出具的回执,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三、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对生产型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时限审核、审批完毕,收入退还书中的生产型企业退税账户须与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保持一致,并按月将支持范围内生产型企业的已办理出口退税额传递给当地财政部门。
四、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发现生产型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有关情况。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