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公正地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强化社会监督,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公告文本格式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公正地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强化社会监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是宣传税收法制,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的一种教育措施。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栏,对涉税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第四条 涉税违法案件公告方式可以采取公告栏、电子屏幕、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
公告应当打印或印制,并由专人负责,以保证公告的严肃性。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所辖区域内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较大或重大的案件,由市级税务机关公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省级税务机关公告。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以下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一)涉税违法金额较大、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具有警示意义的逃避缴纳税款案件;
(二)伪造、转借、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三)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四)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
(五)抗税案件;
(六)经人民法院宣判,构成涉税刑事犯罪的案件;
(七)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公告的其它案件。
第七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由稽查局提出意见,经税务机关行政领导确认;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税务违法案件,由同级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确认。
第八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必须依据实际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或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该案件不得公告。
第九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应当实事求是,字句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公告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税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处理结果;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发布机关名称和日期。
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得作为公告的内容。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代替。
第十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可以一案一公告,也可多案一公告。
案件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对于大要案和典型案件可酌情延长公告时间。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管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按季度及时统计和上报公告材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公告材料上报情况进行通报、考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12月4日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