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河北税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使广大税务干部详细了解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办理投诉事项的原则、投诉提交与受理、税务机关调查与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办法》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办函〔2010﹞1号)要求,畅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健全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机制,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程序,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顺利开展。
  二、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工作职责。总局《办法》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各级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因此,各级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正确对待纳税人的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使用文书,严守办结时限。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过程中,应统一规范使用总局《办法》中规定的文书和登记表,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中涉及的文书不再使用。纳税服务投诉的办结时限应严格按《办法》中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但对于省局直接督办的纳税服务投诉,自接收到转办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二○一○年三月三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