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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征收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方反映,在对金融企业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一些政策不够明确,影响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现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法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按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人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印4号文规定。
  对金融企业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国税明电﹞﹝1994﹞052号通知规定,暂停执行国税发﹝1994﹞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改按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正差征税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调查后再定。据此,对金融企业之间往来业务发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轧抵后无论是正差还是负差,均暂不计税,待总局明确后再予以结算。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到,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营业税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对金融企业确定计税营业额时,对其当期应收未收利息,未计人当期营业领的,应一律并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各地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对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各种金融性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应纳营业税进行结算。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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