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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其范围包括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粮食储运公司)、转运站以及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中所指“销售”是指以批发、零售、调拨或出口等方式将粮食的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粮食”是指包括小麦、稻谷、玉米、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主食食科的总称、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对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适用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对粮油加工企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加工产生的小米、细米等副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加工费收入计征增值税;糠粉,麦麸等副产品比照“饲料”征免增值税。
  四、《通知》第五条中所指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县级国家税务机关。
  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同粮食销售和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通知》中所列免税项目所取得的包装物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取得的包装物收入,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19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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