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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检查,每年年终后由省国税局统一部署。
  二、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检查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底稿》。
  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3月10日之前将本地上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企业所得税专项落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的户数、查补的企业所得税款、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以及政策建议等。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底稿(略)
  2、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江西省国税局
  19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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