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注释:本法规因如下法规而作废:
参见: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14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利于发挥各市、县(区)国税局在审批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把关作用,有利于省局机关行使对所得税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事项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修理(装修)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所得税就地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当年发生的修理(装修)费用,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按政策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年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年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以前年度、且在弥补期内的亏损,一律报设区市国税局审核批准。
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就地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全年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净损失,下同)数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全年发生财产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全年发生财产损失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由省国家税务局监管的单位,其发生的财产损失,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凡属使用年限已到,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净损失,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
(一)凡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遇有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应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在年度经营期间或经营前审批减免税,一律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五、实行汇总纳税的审批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各地国税机关也不得擅自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把关,切实保护税基,决不允许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越权审批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事项,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江西省国税局
2000年12月20日